王傳言
昨天上午9點多,一輛旅游大巴在京藏高速上出故障,首發(fā)集團牽引車將大巴拖至應急車道,行程半公里收費2160元。司機稱費用太高,拒交拖車費,雙方僵持在高速路上至晚上6點。(10月5日 《京華時報》)
高速公路上雙方的僵持在于價格的不合理,對于首發(fā)集團的解釋猶如打出租車的解釋,拖車是有起步價的,那就是10公里之內是2160元,無論多少就是這個起步價,超過十公里的,每公里加收72元。這個“起步價”的定價是否合理成了公眾們質疑的焦點,按照首發(fā)集團的解釋,這是“成本核算后的定價”,但在成本核算的過程中是否已經給與公眾一個明確的解釋了呢?這一點還是尚待考證的疑點之一。
再者,按照北京市發(fā)改委人員的說法,目前,救援車的價格暫時沒有政府指導價格。言外之意就是,救援車的價格可以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。但在中國目前的狀況之下,尤其是對于經營高速公路的那些多是涉及“壟斷”性質的企業(yè),它們的價格在制定的時候難免會涉及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,而發(fā)改委并沒有指導價格,這無疑讓救援車的定價機制鉆了制度的空子。
而按照司機的說法,交警是“直接叫了首發(fā)集團的救援車,而首發(fā)集團乃是北京市首都公路發(fā)展集團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16日成立,是北京市國有大型企業(yè),負責北京高速公路建設、運營管理、籌融資和相關產業(yè)開發(fā)。在此,沒有人不會懷疑這個首發(fā)集團是跟交通管理部門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裙帶部門,否則,交警不會如此“直接”叫這個公司的救援車來,而這個公司的車輛的價格卻是幾乎“天價”的,這兩個細節(jié)不得不讓人疑竇重生。
9月19日,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發(fā)《關于規(guī)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規(guī)定,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(tǒng)籌組織實施,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。《通知》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移違章停放車輛,屬于行政執(zhí)法行為,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,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拖移并收取費用。
而關于拖車的費用,一般在堅持協(xié)商的原則上達成。在這個事件中,交警在未征求車主意見的時候就“直接”叫來首發(fā)集團的救援車,這是錯誤之一;叫來首發(fā)集團的救援車之后,沒有跟車主商量費用,就直接拖車,這是錯誤之二;而北京市發(fā)改委并沒有指導性價格,這時候錯誤之三。三個錯誤疊加在一起,共同構成了這次“天價”拖車費的出籠,天價拖車費顯然已經是對于消費者本身的權利構成了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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